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0,除,23,2021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盧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 年3 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10 年6 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葉憲致    │106 年1 月26日│未載      │160,000元   │CH391151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