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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 年3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0 年6 月1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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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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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貴景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行│109 年12月30日│93,975元 │NN6905297 │張義明 │
│ │公司洪恒雄 │東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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