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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111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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