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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楷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萬0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1726元。
訴之聲明第3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
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2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另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起訴狀繕本1 份(應添具所使用之證據資料)。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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