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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王志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係請求被告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82,27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0元(計算式:6,390元×1/3=2,130元)。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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