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勞補,7,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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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玉芬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4,779 元(398779+36000 =4347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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