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進道
陳尤愛仔
陳佑杰
陳子荃
陳晉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黃子晏即協興土木包工業
蔡玉民即文發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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