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原 告 吳誼諠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楊進祥
馮易騰
馮耀駒
唐卉薰
王正治
王博智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號)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楊玉蘭
被 告 胡惠玲
胡惠娥
胡惠君
胡惠雪
楊秋香
楊彩琴
汪易霆
法定代理人 汪昊慶
涂瑋瑛
被 告 陳琳頤
陳佐垚
陳尹筑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汪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附圖」之記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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