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037,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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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楊昭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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