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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陸拾參元,及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5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有仁於民國106年10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4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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