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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藍見棻
上列聲請人與軒成食品有限公司、周碧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周碧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支票號碼:AK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提出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50 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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