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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蔣靜萍
債 務 人 張晨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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