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26,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W耕一


上列聲請人與范雪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與債務人有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即視為全部到期之契約條款(即加速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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