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26,2022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債 務 人 范雪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另依當月之利息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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