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6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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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梁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梁富明於民國91年4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22236元整。

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2236元整,及自民國096 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 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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