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639,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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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鄔志偉

鄔承歡



一、債務人鄔志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鄔志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鄔承歡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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