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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邱蓮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邱蓮英於民國92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87161元整。
1.其中92261元整,自民國96年0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2.其中194900元整,自民國096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7161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0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261元 邱蓮英 自民國96年3月2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94900元 邱蓮英 自民國96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94900元 邱蓮英 自民國96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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