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66,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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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錦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及暨其中本金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錦祥於民國91年0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2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35,827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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