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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周岱陞
上列聲請人與潘勤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潘勤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得對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或更正為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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