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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瑞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肆元、②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③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75 、②15、③14.88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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