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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 理 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黃勝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勝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院110 年8 月18日屏院進民執癸110 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命令,其附表之債權範圍並不包含本票裁定之聲請費新台幣( 下同) 500 元及強制執行費237 元,請更正請求標的或提出得請求前開數額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第三人PASCUA , MAE JEAN LAMOSTE 於110 年10至12月對於債務人有薪資債權之釋明文件( 如: 勞工保險保投保紀錄)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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