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0893,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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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楊凱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閎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並釋明門號0973*2*7*7請求終端設備補貼款新台幣8,660元及電信優惠補貼款新台幣2,005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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