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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靖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麗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確為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1樓之4)之所有權人(請提出該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供參)。
二、提出債務人王麗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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