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11,2022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古宜羚即古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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