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1202,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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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建全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蘇榮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蘇榮正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690,900元及其利息,惟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匯款人為相對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並未釋明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690,900元。

嗣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31日送達相對人,然其僅陳明其係以現金交付相對人借款,再由相對人匯款予第三人,用以清償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債務,惟仍未提出其他債權文件釋明其主張之原因事實,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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