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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債 權 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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