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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黃美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36個月即降轉至401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行銷優惠費用(逐日遞減)之債權釋明文件,及債務人需繳交之費用為6,759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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