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1956,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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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思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李思楷於1.民國109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10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7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0,82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76,38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9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826元 李思楷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 002 新臺幣176383元 李思楷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826元 李思楷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176383元 李思楷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4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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