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1970,2022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7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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