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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許金葉、黃翎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許金葉、黃翎祺」。(經查,車力威企業社之負責人現為黃翎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及財政部稅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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