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2082,2022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益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益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12日止累計32,437元正未給付,其中32,243元為消費款;

194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0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43元 周益世 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