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信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