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世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附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回執影本之地址非債務人潘世忠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2),應重新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址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