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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魏健航
債 務 人 林冠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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