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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查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董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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