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2962,20221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陳光男

陳威男


陳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