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好茶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連財
債 務 人 江戴寶花
江美枝
江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已結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仟零柒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