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3210,2022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成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澔
上列聲請人與鍾永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永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鍾永源與鍾伯義為同一人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