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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02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陳威廷
債 務 人 蘇鈺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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