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3592,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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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9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方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玖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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