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3693,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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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藍韋翔即藍少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少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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