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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陳燕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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