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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郭承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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