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3856,2022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韓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