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3857,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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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方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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