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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劉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1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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