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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陳雪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47,9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或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本金為新臺幣38,014元(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交易帳務明細,本金餘額為新臺幣38,014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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