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3912,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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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春美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春美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春美已將戶籍遷入屏東○○○○○○○○○,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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