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3943,2022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陳芝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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