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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陳韻喬即陳佳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惟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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